8月25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诚信考核细则》的通知。
主要扣分项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总监工程师、总监代表的实名制系统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诚信考核,每个岗位到岗率低于80%(18天)扣除信用分1分
总承包企业逾期未安装使用实名制考勤系统,每月扣除信用分3分
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3分
在建筑工程项目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2分
......
其他注意项
实名制考核人员变更,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
同一个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同一个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以上施工标段,可以申请合并考勤。
除总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采取系统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总承包企业进行诚信考核。
关于到岗履职,南京、南通、镇江都发文了:
南通
3月26日,南通市住建局印发了《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时间。
1.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岗履职。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
3.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岗履职。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
4.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每月在岗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且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
6.安全专监在岗履职。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
南京
4月15日,南京市建委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并发布《关于推进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新开工的房建工程施工现场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1、施工现场采取人脸考勤管理,按日考勤,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
2、根据出勤情况,实行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标志管理。
3、考勤星级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并作为差别化管理以及工程质量评优、标准化工地等评优评先的依据。
镇江
5月20日,镇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1、未经用工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农民工退场后及时在实名制系统内办理退场手续。
2、施工现场人员考勤方式:按日考勤,人脸识别。
3、到岗履职: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到岗每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80%;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25%。
处罚:
1、这些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未安装考勤设备、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未落实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等。
2、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采取记录不良信用、扣减信用分、限制评优评先等措施。
通知全文: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7〕63号),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诚信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4日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诚信考核细则
一、总承包企业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两个月内完成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并正常使用,逾期未安装使用,每月扣除信用分3分,有效期1个月。
二、对总承包企业派驻的注册建造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系统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诚信考核。考核时段为该建筑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第三个自然月始至项目终止安全监督之月止。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按22天作为考勤计算基数,出勤率80%以上(含)满足到岗率要求,每个岗位到岗率低于80%(18天)扣除信用分1分,有效期1个月。
三、对监理企业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实名制系统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诚信考核。考核时段为该建筑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第三个自然月始至项目终止安全监督之月止。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每月考勤按22天作为考勤计算基数,两人出勤率累计80%以上(含)满足到岗率要求,到岗率低于80%(18天)扣除信用分1分,有效期1个月。
四、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实名制考勤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五、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3分,有效期3个月。
总承包企业未正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未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未对农民工进行权利义务书面告知或告知不全、投诉处理网络图未涵盖整个项目各分包单位各作业班组或管理层级和班组长信息与实际不符,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未通过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实名制银行卡被扣押、侵占、挪用,每发现1起,扣除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单位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六、用人单位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发现1起,扣除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单位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分包单位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发现1起,扣除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单位信用分0.5分,有效期3个月。
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人员,无相应实名制考勤记录的,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八、劳务员未履行劳务用工管理职责、未在劳务用工管理资料签字、未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台账》收集整理,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0.1分,有效期1个月。
九、在建筑工程项目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每发现1起,扣除信用分2分,有效期3个月。
十、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为施工许可证载明人员,总承包企业项目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员,由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负责人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登记的安全员中指定),总监代表由监理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两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下同),进行实名制考核人员登记。
工程项目确因工作实际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实名制考核人员的,总承包企业应将书面任命文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及经监理审查、建设单位审批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报审表(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实名制考核人员变更,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
实名制考核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参加实名制考核,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实名制考核人员,也不得同时兼任一个工程项目的两个考核人员。
十一、同一个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同一个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以上施工标段,可以申请合并考勤。总承包企业应将书面任命文件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合并考勤申请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实名制考核人员因生病、住院、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实名制到岗率考核不达标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情况说明附有关证明材料(病历、住院记录、就医发票、不可抗力因素、法定事由等)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核实,可免予扣分。(对于连续超过1个月未到岗的实名制考核人员,应予更换)
十三、除总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采取系统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总承包企业进行诚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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