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发布6则处罚通报,涉及安全责任事故、"**"等:
建督罚字〔2021〕48号
来*军:
2020年10月5日8时23分,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7万元。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方案中无顶升作业具体内容、风速要求与规定不符、缺少司索信号工等问题,组织编制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合同要求不符,未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合理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未在岗履职且未经委托人批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6号),你于2021年7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47号
赵*国:
2020年10月5日8时23分,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7万元。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方案中无顶升作业具体内容、风速要求与规定不符、缺少司索信号工等问题,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5号),你于2021年7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9号
刘*斌:
经查,你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正式职工。在职期间,于2021年2月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承德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3号),你于2021年8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你已注销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建督罚字〔2021〕58号
陈*:
经调查核实,你在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弘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3号),你于2021年8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建督罚字〔2021〕57号
尹*:
经调查核实,你在甘肃省酒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省蜀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1号),你于2021年8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罚字〔2021〕56号
牟*慧: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湖南尤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8号),你于2021年8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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