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违法情节和后果、及处罚标准
1、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注: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Copyright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西粤测科技有限公司 桂ICP备2022011281号
地址:广西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13号综合大楼6楼创客区90号 广州公司(南沙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麒麟一街1号2508房 EMAIL:service@yuecehu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