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情节和后果、及处罚标准
1、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2、在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标准:吊销资格证书
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吊销资格证书
注: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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